漳州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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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中的较高荣誉。2015年2月,我市首次荣获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称号。面对荣誉,全市上下牢固树立“创建永远在路上”的思想,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水平,让文明之花常驻龙江大地。
据悉,此次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往届全国文明城市名单共83个,福建省五地市榜上有名,除漳州市外,其他的城市分别是厦门市、福州市、三明市、泉州市。此外,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山东省济南市等69个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授予上海市徐汇区等4个城区全国文明城区称号,授予浙江省长兴县等16个县全国文明县城称号。我省莆田市、龙岩市,石狮市、武平县、晋江市、沙县获评。
中央文明委同时授予1493个村镇全国文明村镇称号,授予2318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授予494个学校全国文明校园称号。我市平和县坂仔镇,华安县仙都镇先锋村、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长泰县岩溪镇珪后村、南靖县山城镇溪边村、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村等被授予全国文明村镇称号;漳州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山县供电公司、漳州市龙文区荣昌社区、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等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漳州市实验小学被授予排名前列届全国文明校园称号。此外,漳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办公室主任徐琼被授予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文章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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